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