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或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