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