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