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现场检查;
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其他监管方式。
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现场检查;
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其他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