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