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九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九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