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引用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