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