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