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