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和注销后,由审批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气象设施名称报送国务院,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气象设施名称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