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防范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