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