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十条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