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运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国家商用密码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运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的保护工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以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