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商用密码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本规定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