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