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一、

一、 总体要求

为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还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发行人提供并披露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应就该等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