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三、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三、 三、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