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略〕)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略〕)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