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五、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 (十八)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十八) 五、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 (十八)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 (十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