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三、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十) 三、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