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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拓展银行渠道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以及业务情况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