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 四、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2009年) 四、 四、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 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 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 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 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 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八)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 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 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