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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打击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自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 一、 凡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经中国保监委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得更改保险条款和变… 二、 各公司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车险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58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 三、 各公司必须加强对本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凭证,尤其是保单和收据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保险凭证编号、印制、登记、发放、回收和销毁等行为。 四、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记录并在帐内反映,应收保费的核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各公司擅自核销应收保费和设立保费收入及应收… 五、 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保险核保核赔等内控制度,规范本公司承保理赔行为,严禁出“鸳鸯保单”、“阴阳保单”,严禁“撕单”和“埋单”。对于出险车辆,各公司必须自主… 六、 各公司应对其保险代理人及代理协议进行重新审核,凡聘用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代理人,以及违规经营、有意炒作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应与该代理人立即解除… 七、 中国保监委财产保险监管部将在文件下发后,采取专项检查方式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 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任职资格或禁止其终身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二) 对违规机构暂停其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三) 对违规机构一年内停止审批分支机构。 八、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有关保险监管的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