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1999年) 二、 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1999年) 二、 二、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搞“无赔款退费”的,中国保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和处罚: (一) 责成保险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 责成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违规机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 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1—5年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 对违规机构暂停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