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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购买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公布。(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