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2003年) 七、

七、 要适应资源保护和预防疫病的要求,加强进出口管理。各海关要依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申报进出口的,不予受理相应的报关申请。对其中业已运抵口岸的,应及时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对检疫合格的,暂移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容或妥善处理。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非商业目的或因驯养繁殖种源需要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包括《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须凭国内外相关管理机构或外方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按法定程序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并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验放手续。

对申请出口确系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已实现产业化繁殖的人工种群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须备齐驯养繁殖证明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批准,并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同时应注明确系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验放手续。对以经营利用为目的进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专门管理措施后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对有关进出口单位已经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单位在办理上述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前,须按程序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性重新予以确认。海关凭确认后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有关确认格式随后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