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在考场上违反考场规定的考生及其违规行为,在场监考人员应认真详细如实填写违规事实及现场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经主考人签字后随《准考考生情况表》交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并报本考点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