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一、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六)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六) 一、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六) 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