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1.

1. 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