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2.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2. 2. 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国务院。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