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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3. 4. 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4. 二、 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5. (四)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四)

4. 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 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四) 分类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三)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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