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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
  3. 3. 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4.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 (三)

3. 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三) 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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