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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3. 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4.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三)

2.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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