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年) 第十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