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营业部的设立方案,包括拟任营业部负责人、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和营业场所、设施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说明;
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申请日前连续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及模拟计算新设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