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5.

5.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