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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23.

23.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应当对拟公开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涉及罪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作技术处理,但应当载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五、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

22.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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