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