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5.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六、 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一) 5.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六、 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 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六、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