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三、 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四) 三、 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引用法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