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各级经贸、公安、交通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等标准规定,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卧铺客车,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列入《公告》的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一经发现违规产品,国家经贸委即将该产品从《公告》或《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取消,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
公安部门要严把注册、检验关,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及年检的卧铺客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允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检验手续。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得批准其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业务,并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