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需要冻结的股票存在多笔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未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对该只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