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三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的期限一致。 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