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 9.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 9. 9. 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8. 目录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