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3. 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 各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海关、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机制,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要及时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2.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2. 3. 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 各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海关、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机制,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要及时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2. 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略) 附件: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