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1.

1. 向经质检总局注册的所在地的注册登记贸易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和境外其他认可机构宣传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