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