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